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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新材董监高邓向东2025年06月06日增持1,100股,耗资5.15万元
2025-06-09 23: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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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新材(001212)董监高邓向东2025年06月06日增持1,100股,每股成交均价46.81元,耗资5.15万元,变动原因为竞价交易,公告日期2025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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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中旗新材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1.申请文件显示,2022年上半年申请人业绩下滑,报告期内毛利率呈下降趋势。请申请人说明:(1)2022年1-6月业绩下滑的原因,与同行业比公司经营业绩变动趋势是否一致,造成业绩下滑的相关不利因素是否已消除,是否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持续影响。(2)报告期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下降的原因,客户订单量与其经营情况是否匹配,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合作是否存在不利变动风险。(3)结合产品结构、定价方式、市场需求、成本构成、原材料价格等,分析公司产品销售单价与生产成本变动趋势不一致、毛利率持续下滑的原因,相关存货、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报告期内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及特点,说明客户与供应商重合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业务是否具备商业实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并请会计师说明对外销收入采取的核查程序及结论。2.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应收款项余额呈上升趋势,并对预期信用损失风险较大的地产客户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周转率呈下降趋势的原因,结合应收账款账龄、期后回款、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情况等,说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结合应收款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判断标准,说明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涉及的客户及经营状况、应收款项余额、坏账准备计提情况。(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因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等情况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3.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存货由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构成,报告期内存货余额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2022年6月末公司存货余额占营业收入比重上升的原因及期后销售情况。(2)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报告期各期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余额及占比较高的原因;公司对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存在损毁灭失的风险。(3)结合存货库龄、主要成本波动、产品售价波动等情况说明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合理,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真实性及减值计提的充分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和核查结论。4.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于202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次募投项目均在建设中;本次募投项目“罗城硅晶新材料研发开发制造一体化项目(一期)”,由控股子公司中旗硅晶实施。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与计划是否相符、预计后续进展情况、预计效益的实现情况;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未建设完毕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进行融资建设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具备同时进行多个募投项目的人员、技术储备和管理能力。(2)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系,本次募投扩产是否会对公司未来收入结构以及经营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结合募投项目的进入门槛和技术研发难度,说明公司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经验,项目投产后对公司现有业务的影响,相关风险提示是否充分。(3)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由控股子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原因,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结合少数股东的背景、股权构成等说明引入少数股东的必要性,其入股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4)结合产能规划、行业竞争情况、目标客户、在手订单及意向性合同等,说明公司是否具备产能消化能力。(5)结合大额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和使用计划,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合理性,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是否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40%。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5.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申请人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余额逐年增加。请申请人:(1)说明并披露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在建工程预计转固时间,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6.申请文件显示,申请人报告期内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较高,请申请人:(1)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2)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7.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未披露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及公开募集文件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8.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9.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军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3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及信息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10.请申请人说明:(1)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募集资金是否投向房地产开发项目;(2)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其理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11.目前募投项目用地尚未取得,项目实施主体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中旗硅晶,其中发行人持有91.00%股权,佛山硅之广持股9.00%股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用地的取得进展情况及后续安排,相关能评报批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2)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提供贷款,是否明确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贷款利率),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并按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9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12.请发行人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申请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10)申请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