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25,810.80万元,用于“乏燃料后处理关键设备研发及产业化(二期)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请申请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补充说明:(1)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构成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及合理性;(2)募集资金对应部分的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3)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4)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测算依据,结合公司现有业务、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的效益情况说明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及合理性;(5)结合市场空间、竞争情况、在手订单或意向性合同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决策谨慎性,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以及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6)募投项目产品与申请人现有业务的区别与联系,募投项目产品是否对申请人现有产品形成替代,申请人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员、市场基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7)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借款10,810.80万元,是否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根据申请文件,最近一期末公司商誉23,259.44万元,为收购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江苏瑞帆节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时形成。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商誉形成的过程、原因,相关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结合被收购资产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评估报告预测业绩与实际业绩的差异、未来业绩承诺实现可行性等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商誉未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相关减值测试过程、参数选取依据是否谨慎,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规定,结合商誉规模说明未来减值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截至2020年6月30日,申请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15,600.0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余额3,099.58万元、其他流动资产25,822.66万元(其中10,000.00万元为购买的信托产品、13,114.19万元为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请申请人:(1)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结合上述投资行为的投资背景、投资目的、投资期限以及形成过程等,详细说明上述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2)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其他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同时,结合公司是否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及该类基金设立目的、投资方向、投资决策机制、收益或亏损的分配或承担方式及公司是否向其他方承诺本金和收益率的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实质上控制该类基金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其他方出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目前存在的未决诉讼或未决仲裁等事项,并请说明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公司董事会拟引入天津安塞与吴建新作为战略投资者。天津安塞实际控制人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韩力的父亲,吴建新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同时为公司现任董事兼总裁。
(1)请申请人根据《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监管问答》)进行自查,逐项核实并补充披露拟引入的战略投资者是否符合《监管问答》“关于战略投资者的基本要求”,是否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核心技术资源,或者是否能够给上市公司带来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品牌等战略性资源,是否能够将前述资源实质性带入申请人,如何显著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如何大幅促进申请人市场拓展,如何显著提升申请人的盈利能力或者大幅提升销售业绩,论证前述要求时,应当立足于相关主体所具备的国际国内领先战略资源的实际情况,详细披露具体的落地措施;
(2)结合发行对象的身份,请申请人说明是否只能通过本次发行方式,才能将相关资源引入上市公司,如是,请充分论证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引入相关资源的理由;
(3)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29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
(4)本次认购的相关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充分履职核查并审慎发表核查意见。
6、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吴建新两次将其所持股份委托给其他股东行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两次变更,公司第一大、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也较为接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两次实际控制人变动的原因及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主要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于股权的其他协议安排,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吴建新于2019年7月2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聚源瑞利行使其所持有公司8.46%的股份,双方合计持有公司25.46%的股份。同时,吴建新的质押比例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99.81%。请申请人披露:(1)吴建新股票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融资金额、资金具体用途、约定质权实现情形等情况;(2)在压力测试情景下尤其是极端市场环境下,结合预警线、平仓线、股价变动情况、股权分散情况等,是否存在较大的强制平仓风险,是否存在因质押平仓导致的股权变动风险;(3)是否制定维持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申请人子公司神通置业涉及房地产开发业务,持有部分住宅房产和住宅用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神通置业的经营情况,相关住宅房产、住宅用地的具体情况、持有目的及未来持有计划,是否存在变相投资或开发房地产的情况,是否符合《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要求。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请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以及相关措施的有效性,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与关联方存在销售、担保等关联交易。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对申请人的独立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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