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申报文件,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较大,且最近两年大幅增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述对外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外担保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否履行规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是否收取担保费用,对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120亿元,投向第8.6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募投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是否经有权机关审批备案,是否履行环评程序,是否取得项目实施全部资质许可;(2)募投项目用地是否落实,目前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3)募投项目通过增资或借款方式实施的,是否明确增资价格或借款利率,其他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款,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4)募投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联系,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当前市场情况,除项目审批、备案外,是否还需经其他评估或许可程序,项目实施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募投项目是否涉及进口设备,国际贸易摩擦是否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6)募投项目是否新增关联交易,是否影响申请人生产经营独立性。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1)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列示最近一期末申请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的类金融机构。(2)说明申请人控股子公司惠州市仲恺TCL智融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州TCL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业务内容、服务对象,是否合法经营。(3)说明申请人产业金融及投资平台板块业务构成,以及收入、利润占比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2020年末申请人商誉余额69.43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商誉形成情况,标的资产报告期业绩情况,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2)收购时被收购标的按照收益法评估预测的收入、盈利情况与实际情况的比较,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报告期内商誉减值的具体情况,商誉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参数,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谨慎,与收购评估时采用的主要假设的比较情况,如果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5、2018年-2019年,申请人实施重大资产出售,将8家企业按照47.60亿元的价格向关联方TCL实业控股(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请申请人:(1)说明出售资产的原因、必要性。(2)结合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可比交易案例等,说明本次出售评估定价的公允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申请人2020年收购中环集团100%股权,交易作价125亿元,购买日上述标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57.74亿元。请申请人:(1)说明收购该股权的原因、必要性。(2)结合评估方法、评估参数选取、可比交易案例、评估增值的主要资产情况等,说明评估增值的原因,以及本次收购评估定价的公允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7、根据申请文件,申请人报告期末货币资金218.67亿元、短期借款139.16亿元、长期借款783.54亿元、应付债券180.94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货币资金主要构成情况、具体用途及存放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受限、与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2)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相较有息负债,申请人货币资金是否紧缺,有无偿债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余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周转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规模较高的合理性;结合期后回款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报告期内,申请人部分产品销往境外。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新冠疫情及贸易摩擦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并说明对境外业务收入真实性采取的主要核查程序。
10、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收益分别为21.67亿元、34.43亿元、32.54亿元和4.93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3.83%、84.88%、56.74%和13.25%。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投资收益的详细构成。(2)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比例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1、申请人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20亿元,投资于第8.6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等,项目所需投资总额350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补充流动资金比例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2)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3)建设类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关系,建设的必要性。(4)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结合公司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项目相关的市场空间、行业竞争情况等,说明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5)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的谨慎性、合理性。(6)除本次募集资金外,上述生产线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及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或未来拟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