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报告期内申请人合并范围资产负债率持续超过90%,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持续低于1,远劣于同行可比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高额负债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经营和销售规模相匹配,负债水平及结构是否符合行业特点,与同行可比公司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公司账面资金、现金流、银行授信、净资产等情况分析说明公司当前主要债务未来偿付计划及所面临的债务风险,公司持续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 申请人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4.96亿元,其中前五大欠款方占比近70%,当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仅为8.15,而同行可比公司中粮糖业、粤桂股份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1.93和58.48。申请人存货周转率与上述两家公司无显著差异。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在2020年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公司应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销售的情形;(2)报告期内前五大应收账款欠款方信用政策、结算周期、结算方式、前五大欠款方是否存在逾期回款的情形及逾期原因,结合欠款方信用资质、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分析说明相关应收账款回收是否存在风险,申请人对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是否合理,计提金额是否充分;(3)结合申请人与同行可比公司在销售内容、销售模式、信用政策及下游客户等方面的区别说明申请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可比公司相近而应收账款周转率存在显著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2018年至2020年末,发行人商业承兑票据账面金额均为3亿元,全部为公司主要客户广西鼎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具,报告期内均未计提坏账准备。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与广西鼎华的历史交易及上述商票形成的具体背景,报告期内广西鼎华商票是否存在长期挂账及挂账原因,相关票据是否已实质逾期或无法兑付,是否存在回收风险,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是否谨慎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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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报告期内公司账面货币资金约7-9亿元,基本为银行存款,但各期末受限资金占比分别为1.92%、1.35%、27.10%和35.38%。最近一年一期受限资金金额较大主要系因开展机制糖商品贸易业务对外开具承兑汇票所提供的保证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各报告期末货币资金的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具体用途,相关银行存款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与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共管、银行账户归集等情形;报告期内利息收入是否与货币资金规模匹配;(2)最近一年一期受限资金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受限资金具体情况,受限规模与公司机制糖商品贸易业务规模和相关票据开具规模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4. 报告期内申请人商品贸易收入大幅波动,各明细业务毛利率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产能利用率较低,扣非归母净利润持续为负,2021年1-3月申请人前五大客户销售集中度由50%增至90%,同时2021年上半年业绩预计同比减少90%-85%。请申请人:(1)结合各明细业务开展情况、业务模式、定价模式、平均售价及成本构成变动等因素详细说明毛利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所在行业发展的特点,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变动一致;(2)补充说明2021年1-3月前五大客户销售集中度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集中度变化是否与过去年度一致,2021年上半年公司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影响公司长期亏损的不利因素是否仍存在,公司是否存在持续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改善业绩的有效措施;(3)补充说明申请人产能利用情况持续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生产设备是否存在闲置及停产风险,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商品贸易业务的具体内容、业务模式、主要交易对手方等,相关收入金额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在毛利率小甚至大幅为负的情况下开展该项业务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5)补充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同期净利润大幅背离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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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内申请人存在较大金额的预付款项,2021年3月末预付款项大幅增至4.71亿元,主要构成均为预付农资款和预付材料费。预付农资款增长主要系公司由租地自行种蔗模式变更为转承包给种植户自种再收购模式,转包之后公司对承包户有偿提供农资扶持。申请人其他应收款中存在部分预付农资及双高基地费用,应付账款中亦存在较大金额的应付蔗农糖料收购款。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与蔗农的合作模式、相关采购和结算约定条款、采购定价情况、价款支付方式、相关资金流转情况等,各环节涉及的会计处理,是否涉及现金交易及交易占比,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2)报告期内公司向农户预付或应付的收购款金额是否与公司同期甘蔗采购量相匹配,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预付或应付情形,是否存在预付后无法回收甘蔗或款项的情形,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原因及减值计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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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余额分别为9.10亿元、7.55亿元、7.25亿元和9.05亿元,其中库存商品金额分别为3.46亿元、3.76亿元、5.52亿元和7.87亿元。2019年、2020年公司当期转回或转销的存货跌价准备显著高于同期新增计提的跌价准备。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存货是否存在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情形,相关跌价准备计提和大额转回或转销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在2021年上半年业绩下滑的情况下库存商品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积压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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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根据2021年8月公告,公司拟利用自有资金开展白砂糖套期保值业务,该投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同类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及财务影响,公司本次拟投资额度是否超过了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白砂糖数量,是否会对公司净资产造成不利影响,该项投资事项截至目前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8.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申请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如是,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根据申请材料,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发行对象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如认购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的,请核查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
(3)请申请人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上述发行对象的认购数量或认购区间,并在预案中披露。
10.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子公司广西南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启动注销程序。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广西南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其他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请申请人列表说明公司及子公司最近36个月内受到的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12.根据申请材料,控股股东广西农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南宁南糖产业并购基金(有限合伙)控制的4家公司蔗糖业务相关公司与申请人构成同业竞争。2021年4月,该并购基金启动清算程序。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已存在的同业竞争目前解决的进展情况并明确未来整合时间安排,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新增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结合上述情况对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