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市公司及控股和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是否持有储备住宅或商业用地,是否存在独立或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报文件,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6亿元,投向新能源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二期)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是否已明确增资价格或借款利率,中小股东是否同比例增资或借款,是否属于关联方,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请保荐机关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2020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大幅下降,但是申请人同期对除宁德时代外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均大幅上升。请申请人结合同行业及下游行业公司业绩情况,定量说明公司2020年业绩下降以及对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趋势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申请人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83%、9.36%和6.06%,最近三年平均为6.08%,略高于6%。同时,报告期各期末,申请人应收账款和存货总额较高,两者合计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高。请申请人:(1)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与公司业务规模、营业收入相匹配,结合业务模式、信用政策、账龄、周转率、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对比分析应收账款水平的合理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退换货商品、长库龄的存货、亏损合同等情况,结合存货周转率、存货产品类别、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定量补充说明并披露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3)结合2021年业绩预告说明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动趋势,是否持续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7、2021年4月,申请人先后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股权激励计划内容及实施情况,并结合股权激励成本核算及本反馈意见相关情况,进一步说明申请人是否持续符合可转债发行条件。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8、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16亿元用于“新能源动力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新能源汽车锂电池精密结构件项目(二期)”及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1)前募项目进展情况,进度是否与预期一致,如否,请说明原因及后续的改进计划;(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等说明并披露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9、请申请人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补充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