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认购对象。力恒投资为2021年6月新设立公司,对外未开展业务。请申请人说明:(1)新设立公司作为认购对象的原因及合理性。(2)力恒投资认购资金来源。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公司控制权。(1)力恒投资拟通过本次发行方案成为申请人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力恒投资持股23.08%,原控股股东昌盛日电持股21.41%,在持股比例接近的情况下,力恒投资和陈建龙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2)根据申报材料,控股股东昌盛日电与墨新动能存在8亿元借款,且双方约定昌盛日电存在任何一笔未清偿资金,昌盛日电将其所持有154,411,124股(已超出目前持股总数)美达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给墨新动能。双方的借贷协议已于2022年1月27日到期。请申请人说明截至目前,该债务履行情况;若未清偿,双方对存续债权债务履行的进一步安排,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后,墨新动能是否承接昌盛日电表决权委托,是否进一步谋求公司控制权。(3)截至2021年9月30日,昌盛日电持有公司总股本27.83%,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分占自有股本98.78%,占总股本27.49%。请申请人说明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和清偿能力、股价变动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较大的平仓风险,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和公司控制关系的稳定否带来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4)昌盛日电持有的全部股份均处于冻结状态,请申请人说明昌盛日电相关重大合同纠纷的进展情况,以及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和公司控制关系的稳定否带来影响。(5)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李坚之先生于2021年12月辞去董事长职务的原因,对公司稳定性及实际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与本次认购对象力恒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陈健龙先生控制的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请申请人说明解决同业竞争的计划和安排,以及是否可以切实解决同业竞争。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力恒投资、陈健龙先生及其控制的主体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并将财务性投资总额与公司净资产规模对比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申请人本次募投款项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结合报告期内公司相关业务经营情况、盈利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披露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方向和具体投入内容,投入金额的测算依据,本次融资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有利于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果的最大化。结合下游客户、在手订单、市场容量、竞争对手、现有产品产能利用率、后续市场开拓计划等情况说明新增产能消化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1.51亿元、1.60亿元、2.31亿元、2.96亿元,各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8.68、19.21、12.04、8.99,呈逐年下滑的趋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占比情况,结合应收票据逾期情况补充说明是否计提坏账准备及合理性;(3)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信用政策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下滑趋势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4)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结合计提损失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减值迹象的发生时间,说明损失计提期间是否准确。(6)结合是否存在债务人经营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与债务人诉讼仲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导致难以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情形,说明单项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是否持续符合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9.申请人近五年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2份,深交所监管函3份。警示函中列示申请人存在公允价值计量不准确、收入成本跨期核算、提前确认收入、外购固定资产核算不准确、外汇套期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合并资产负债表应收应付票据抵销不准确等多项财务问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上述事项整改及整改认可情况、后续所受处罚或处分进展,是否已实质性整改完成,申请人对于不再发生此类事项的保障措施及有效性,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上述事项是否导致申请人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所述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申请人业绩波动较大,其中2019年度在收入较高的情况下扣非归母净利润金额最低,2021年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业绩显著提升。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业务结构、产销量、毛利率、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量化分析2019年度扣非归母净利润大幅下滑、最近一年一期业绩大幅提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产生上述情形的具体原因。(2)结合经营模式、行业政策、在手订单、主要客户情况等,说明各业务模式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公司相同产品毛利率变动进行对比。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关联方福建申远新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己内酰胺,预计自2021年8月至12月采购金额不超过2.8亿元。向关联方孚逸特(上海)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己内酰胺, 预计2021年8至12月采购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两家公司成为潜在关联方前后的采购价格比较、申请人向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采购价格比较、与市场价格的比较等说明相关关联方采购价格是否具有公允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重要资产购买和出售的情况,请申请人补充并说明:(1)导通投资、鹤山美华纺织、美达高分子的主要经营业务情况与公司的业务关系;(2)相关交易背景,交易对手方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定价依据是否公允,是否按照章程审议及信息披露要求履行公告程序,是否存在低价出售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4)关于导通投资股权出售,上市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才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该笔股权转让确认了投资收益3,272.88万元,针对该事项所实施的核查程序。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根据申报材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余额为35,747.87万元,其中包括其持有的江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农商银行)的股权33,533.66万元,2019年度确认与江门农商银行股权相关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4,299.94万元。公司管理层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该项股权的期末公允价值进行了评估。我们检查估值模型、假设和个别修正参数等关键数据后,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1)评估采用的可比交易案例是否具有足够代表性及适当性;(2)修正因素的考虑是否恰当。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上述江门农商银行股权公允价值变动的合理性,因而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2019年12月31日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余额和2019年度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作出调整。”公司2020年的审计机构变更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请申请人补充并说明:(1)年报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以及其他重要缺陷,对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的影响,是否构成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障碍,后续整改落实情况。(2)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历史形成过程和各报告期末相关金额的确认依据,是否经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予以评估。(3)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管理层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相关事项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审计过程是否存在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不当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