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最近36个月受到的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包括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事由、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其理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根据申请文件,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泉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泉峰中国投资)参与本次认购。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泉峰中国投资作为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作为本次发行对象是否满足《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2)请履行程序明确泉峰中国投资认购数量或数量区间。(3)泉峰中国投资的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4)泉峰中国投资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用地尚未取得。请补充说明目前项目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5.关于募投项目。申请人2021年9月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净额6.1亿元,投资项目为高端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一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申请人累计投入募集资金1.38亿元。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不超过22.84亿元用于高端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二期)、汽车零部件智能制造欧洲生产基地项目、新能源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贷款。请申请人:(1)说明前募资金的后续使用计划及预期进度,项目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情况;(2)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的联系与区别,结合较多前募资金未使用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在手订单等说明并披露新增产能的消化措施;(3)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效益测算的过程及谨慎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6.关于毛利率。申请人主要原材料为铝锭、钢材等,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当期生产成本的比重分别为55.32%、49.65%、50.95%及50.80%,所占比例较高,对公司毛利率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申请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4.38%、25.15%、26.11%和25.14%,2018-2020年呈上升的趋势。请申请人:(1)结合主要原材料最新供需情况、价格走势、下游竞争等说明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毛利率持续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一致;(2)对导致产品毛利率上升相关的原材料成本、产品售价等因素做敏感性分析,说明毛利率变动幅度与原材料价格变动幅度差异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7.关于财务性投资。请申请人对照《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补充披露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投资,下同)情况,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长期股权投资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