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拟募集资金22亿元用于“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北儿医院(烟台)项目”。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4.4亿元,资产负债率不足25%。
请申请人披露说明:(1)结合公司大额货币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状况与同行业的比较、银行授信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主要采用股权融资的必要性及经济性。(2)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请申请人明确募集资金是否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等,如有,视同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请申请人提供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依据。(3)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以及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预计进度安排。(4)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募投项目效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和谨慎性。(5)2016年申请人收购Avioq公司之前并不涉及医疗相关业务,请结合公司产品研发、经营许可、人员、技术、市场、运营经验等储备情况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保障募投项目效益实现的有效措施,是否充分披露相关风险提示。(6)美国Avioq公司等大健康领域相关子公司或实验室的业务开展情况,说明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与上述子公司或实验室所从事业务是否存在差异或是否具有协同作用,是否存在重复建设的情况。(7)北儿医院(烟台)项目选择控股子公司而非全资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侵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北儿医院(烟台)项目募投资金是否均以增资方式投入,若存在单方面提供债务性资本投入的情形,说明其合理性;本次增资并非全部股东同比例增资,请提供增资的定价依据及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增资定价是否公允合理;其他股东增资的资金使用安排,增资合计金额是否超过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申请人是否存在超额募集资金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本次募集资金量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风险揭示是否充分,本次发行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发表核查意见。
请会计师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发表明确意见。
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由北京儿童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运营,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仅负责医院运营资金的投入、建设、运营设备的采购等事宜。
请申请人披露说明:(1)非公开发行预案中关于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由申请人出资设立的描述是否与事实不符;(2)北京儿童医院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及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间的权利责任划分,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3)北儿医院(烟台)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一季度仍处于亏损状态,其运营的具体情况,说明其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北儿医院(烟台)项目”与医院现有业务的关系,并结合其现有运营情况,说明在开业未实现盈利的情况下即进行募投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最近一期末,申请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余额为15,656.00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44,013.51万元。
请申请人披露说明:(1)截止最近一期末,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主要内容、形成原因及投资必要性。上述投资是否与公司主业相关,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2)申请人是否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3)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说明公司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申请人曾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募投项目、募集金额、认购对象等内容进行调整,请申请人披露说明针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调整的具体内容、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请申请人说明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是否已取得所需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等认定的业务资质、审批,是否拥有项目用地权属,如未取得,是否存在障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6.“东方海洋精准医疗科技园一期项目”由上市公司自行实施:(1)请申请人说明,上述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可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具体种类及数量或其范围;(2)申请人2016年收购美国Avioq,Inc.100%股权,根据申请材料,目前上市公司平台医疗人才、技术储备主要依赖Avioq,Inc.,请申请人说明Avioq,Inc.是否会参与募投项目的实施,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市公司是否有激励或制约上述人才的安排。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
7.“北儿医院(烟台)项目”由申请人控股子公司北儿医院(烟台)实施,北京儿童医院集团已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由北京儿童医院集团向北儿医院(烟台)提供技术指导并负责现有医院的管理与运营:(1)请申请人补充披露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2)请申请人说明上述双方合作的模式,收入分成或费用支付安排;(3)在上述合作模式下,上市公司对该医院的投资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4)实施主体少数股东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的方式,少数股东是否同比例出资,如否,请申请人结合出资价格等说明上述安排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8.报告期内,申请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94,145.56万元、96,903.92万元、101,820.56万元和103,105.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分别为1,253.14万元、2,200.16万元、3,467.57万元、2,692.59万元。申请人存货账面余额较大且逐年增加。请申请人结合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存货余额较高且逐年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申请人原材料及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依据、方法及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9.最近一期末申请人商誉余额为4.33亿元,金额较大。主要为收购Avioq公司和北儿医院(烟台)等公司产生。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被收购公司的经营情况,说明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是否有效,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2)公司进行上述收购时的定价及评估情况,是否披露盈利预测数据,是否达到盈利预测。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0.报告期内,申请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8,805.17万元、23,263.19万元、22,363.51万元和25,455.18万元,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周转率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另外,申请人应收账款欠款对象中存在大量个人客户。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可比企业情况,说明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周转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2)结合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欠款对象存在大量个人客户的真实合理性。(3)结合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期后回款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申请人2016年度、2017年一季度体外诊断收入分别为6,287.91万元、827.45万元,主要来自于2016年2月收购的全资子公司Avioq,Inc.(美国)。但该子公司2016年度、2017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174.35万元、1,334.81万元,均高于合并报表的相关业务收入。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Avioq,Inc.(美国)的业务类型,说明其营业收入远高于申请人合并报表中体外诊断收入的原因及合理性;(2)Avioq,Inc.(美国)是否存在与母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以实现收购时对赌协议约定业绩的情形,同时披露说明关联交易类型、金额以及作价是否公允。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2.请申请人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与承诺的内容应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请保荐机构对申请人落实上述规定的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13.2016年申请人收购美国Avioq,Inc.,确认商誉42,339.61万元。请申请人说明该项交易对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4.请申请人公开披露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同时请保荐机构就相应事项及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