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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对华阳新材的再融资反馈意见
2022-08-01 14:06     来源: 机会报

1、申请人主营业务属于基础化工行业,请申请人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1)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新建自备燃煤电厂,如是,是否符合《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装机明显冗余、火电利用小时数偏低地区,除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的要求。

(4)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规定,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5)本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6)本次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拟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

(7)本次募投项目是否需取得排污许可证,如是,是否已经取得,如未取得,请说明目前的办理进展、后续取得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是否存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况。

(8)本次募投项目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9)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是否能够与募投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0)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申请人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子公司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及相应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相关情形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5.5亿元,用于新材料6万吨/年PBAT项目等3个项目。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投运采用EPC总承包方式,EPC供应方为扬州惠通。因扬州惠通建设的部分PBAT项目中使用了中科启程的技术授权,而与中科启程一同作为被告,被上海聚友起诉专利侵权。2022年4月,上海聚友一种连续制备生物降解塑料的方法(专利号201110401503.6)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但若最终专利侵权案件败诉,扬州惠通将会面临较高金额的赔偿,则可能会对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造成不利影响。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并披露:(1)本次募投项目具体投资数额安排明细,投资数额的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各项投资构成是否属于资本性支出,是否使用募集资金投入;(2)本次募投项目目前进展情况、预计进度安排及资金的预计使用进度,是否存在置换董事会前投入的情形;(3)本次募投项目新能产能规模合理性及新增产能消化措施;(4)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效益情况,效益测算依据、测算过程,效益测算是否谨慎;(5)与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专利诉讼目前进展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6)本次募投项目与申请人主业的关系,是否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技术、人才和市场储备。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且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信用政策与同行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情形;(2)结合账龄、期后回款及坏账核销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6、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各期末存货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相一致,是否存在库存积压情况;(2)结合库龄、期后销售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7、请申请人说明报告期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8、申请人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和仲裁。

请申请人结合上述诉讼和仲裁进展情况补充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9、2019至2021年,申请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943.87万元、-1,325.15万元以及-3,115.30万元,持续亏损。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最近三年扣非后持续亏损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2)预计2022年经营、业绩情况,是否存在被ST、退市风险;(3)贵金属回收加工、贸易业务的业务模式,收入的确认依据,会计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10、申请人经常性关联交易中关联销售和采购金额较大。非经常性关联交易中,申请人2019年以合成氨、氯碱等关停业务相关资产对关联方企业焦化投资增资,2021年,申请人将持有的焦化投资49.1158%股权协议转让给控股股东-太化集团,金额为21,814.61万元。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关联销售和采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关联销售和采购价格确定依据,结合向无关联第三方价格等说明关联销售和采购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3)2019年合成氨、氯碱等业务相关资产的评估作价和出资价格确定依据,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4)2021年转让焦化投资49.1158%股权的定价依据,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涉及利益输送;(5)后续股权转让款的收回情况,是否构成资金占用。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11、申请人报告期内多次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关注和警示,涉及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完整等多项违规事项。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上述事项的具体情况,后续是否整改及整改情况;(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内控是否存在缺陷。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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