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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从事房地产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发生和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从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的有关进展情况,并充分说明对发行人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3.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或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发行认购;若是,在本次可转债认购前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已发行可转债的计划或者安排,若无,请出具承诺并披露。请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70亿元,用于投资与交易业务、资本中介业务等。请申请人结合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未来业务发展情况及募集资金投向等以及前募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前募资金到位不久即再次融资的必要性,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5.公司融出资金、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金额较高。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前述资产减值计提依据及减值计提情况,相关底层资产债务人是否存在信用违约等情况,结合前述情况及可比公司情况说明减值计提的充分谨慎性。(2)2021年“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转回”金额较高的原因,相关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的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否谨慎。(3)结合2021年业绩情况说明是否仍持续符可转债发行条件。(4)结合目前债券发行情况及未来发行计划,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可转债累计债券余额的发行条件。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6.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截至最近一末的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或争议情况,相关预计负债或资产减值计提情况,计提是否充分谨慎。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