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截至6月30日,申请人账面货币资金7.80亿元,交易性金融资产3.63亿元,短期借款17.23亿元。请申请人:(1)列示报告期内货币资金存管情况,说明资金是否存在使用受限或与大股东及关联方共管的情形;补充说明申请人在集团财务公司存贷业务情况,结合所签金融服务协议说明相关业务条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2)在各年度货币资金较为充裕的情况下,申请人存在大额短期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借款规模是否符合公司行业及业务特点,是否与公司同期经营规模相匹配,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3)结合账面货币资金、理财产品等可用资金的持有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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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至目前,申请人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持续为负,主营业务毛利率呈现下降趋势。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母公司长期亏损的原因及合理性,申请人是否存在有效改善措施;(2)结合所在行业发展、市场竞争、相关业务定价模式、销售单价和成本变动等因素说明主营业务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持续下滑的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提示;(3)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与净利润反向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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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存货金额较大,截至6月30日账面价值近16亿元,主要由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储备邮轮换构成。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存货明细类别、金额、库龄结构、有效保质期等,结合期末在手订单覆盖情况、期后周转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是否与同行可比公司一致,在最近一期毛利率下降的情况下申请人大额存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如是,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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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近一年一期申请人预付款项大幅增长,主要为大豆等原材料采购预付增加所致。申请人油脂油料加工业务下,大豆采购均价为3,009.83元/吨、2,766.83元/吨、2,856.78元/吨、3,283.30元/吨,大豆原油采购量分别为7.57万吨、4.91万吨、0.005万吨和0.62万吨;油脂油料贸易业务下,大豆采购均价为2,979.59元/吨、3,125.19元/吨、3,903.23元/吨、5,021.54元/吨。根据申请材料,两项业务下大豆采购均价的差异主要系大豆品种差异。请申请人:(1)结合大豆原油用途、生产模式、投入产出比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大豆原油采购量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期产出相匹配;(2)结合同期大豆采购品种差异、采购方、采购途径、采购定价模式等分析说明两项业务下大豆采购均价不同且均价走势亦不相同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采购价格与同期大豆市场价格或同行可比公司采购价格是否可比;(3)最近一年一期预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期对应业务采购及销售规模是否匹配;列示前五大预付款项方基本情况、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采购量、采购金额、预付比例等,说明是否存在无真实交易的预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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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期内申请人商誉金额1.91亿元,未计提减值。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标的资产经营业绩情况,各期末商誉减值测试主要参数设定依据及合理性,并结合上述情况分析说明未计提减值是否谨慎合理,结合标的资产2021年业绩情况说明商誉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如是,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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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前次募集资金4.32亿元,仅在2017年使用0.53亿元,前次募投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建设和渠道品牌建设未按原计划实施投入。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后使用情况,未按原计划投入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发生变更或延期,如是,相关变更或延期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在剩余大额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况下再次进行融资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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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报告期内申请人其他应收款下押金及保证金余额大幅波动,波动原因主要系期货保证金占用变动。请申请人结合同期期货业务规模及开展情况详细说明其他应收款余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申请人期货业务风控制度是否有效健全,相关业务开展是否出现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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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申请人是否存在类金融业务,如是,相关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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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发行对象为间接控股股东首农食品集团,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明确本次认购股份数量或数量区间;(2)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3)控股股东及其持股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是,就该等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否,请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0.请申请人补充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申请人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违背同业竞争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4号文的要求。请保荐机构
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1.报告期内,申请人控股、参股子公司是否存在房地产相关业务,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